政令宣導 » 繳存營保金申請退回注意事項宣導

一.經紀業(公司.商號)結束營業或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仲介或代銷)需屆滿一年方可提出申請(不含停業).

二.經紀業(公司.商號)結束營業或註銷不動產經紀業營業項目後務必及時向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備查(所謂需『滿一年後兩年內提出申請』係指:以縣.市政府地政局(處)備查函之發文日期起算).

三.申請退還保證金...附繳文件

1.申請書(本會製式)

2.退還理由書(本會製式)

3.經濟部商業司(或縣市政府)-公司解散或商號歇業函影本乙份

4.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註銷備查函影本乙份

5.原繳存證明正本

四.若繳存證明正本遺失.須刊登遺失啟事(於任何報紙刊登一天).並檢附剪報及遺失切結書(本會製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