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不動產相關法令宣導-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比照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發文日期:98.04.06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151號

主旨:核釋「土地豋記規則」第66條規定,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比照本條規定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說明:

     一、查為落實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應有部份一體化之精神,土地豋記規則第66條第3項明定,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份,得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又登記實務上,非法定停車空間或攤位得視同一般區分所有建物,依同規則第82條規定申請單獨編列建號,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參依本部95年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08號及同年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925號函示,上開區分所有建物中之每一停車位或攤位均有建物應有部份、獨立權狀及特定位置,可依編號單獨進出並得自由使用、收益、處份及排除他人干涉,其性質類似區分所有建物.

二、為利所有權人使用管理,及日後移轉登記時得以明暸各該車位或攤位應配屬之建物及基地權利應有部份,得比照上開規則規定,依申請人之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以達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基地權利持分一體化之目的.至其登記及地價作業方式,得依本部91年2月27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02584號、91年8月5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11776號、91年9月23日台內地字第09100669741號、95年4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5008號及96年1月1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3528號函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