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 » 內政部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

資料來源:2009.12.21.內政部地政司
為導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內容,使其符合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促進公平交易,確保消費者權益。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訂於98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乙種;前者自即日起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後者因具強制性,為讓業者有準備期間,訂於明(99)年5月1日生效

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公告「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各乙種,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契約之參據。實施以來,發現尚有主建物、附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未分別計價及容許百分之一房屋面積誤差不找補等爭議情事。為期契約內容較為公平合理及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內政部於96年1月間研提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歷經2年半之審議,業於本(98)年9月24日提經第169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其主要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契約審閱期不得少於5日
二、明訂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共有部分,應分別列明面積及售價。
三、增訂主建物面積占本房屋登記總面積之比例。
四、現行「房屋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互不找補」,修正為「有誤差就互相找」。
五、買方遲延利息「萬分之五單利計算」,調降為「萬分之二單利計算」。

本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違反者,消費者得主張無效;反之企業經營者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如未記載本部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者,該公告之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內容。為讓企業經營者有所遵循,便利其調整因應,爰給予6個月之準備期,明定自99年5月1日生效,亦即自生效日以後簽訂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使用修正後之版本